漯河市博物馆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和《河南省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漯河市博物馆,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单位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单位名称:漯河市博物馆
第二条 住所:漯河市月湾湖东路与九龙山路交叉口
第二章 单位业务范围
第三条 单位业务范围: 漯河地区文物保护、征集、收藏、研究、展示及对公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
第三章 单位性质
第四条 国有事业。
第四章 单位机构
第五条 领导机构: 博物馆设馆长一人、副馆长两人。
第六条 领导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职工大会,并向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职工大会决议;
(三) 决定单位的经营管理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决定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 任命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员。
(七) 制定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七条 内设机构:单位内部设办公室、保管部、陈展部、社教部、安保部、外联部。
第五章 监事机构
第八条 单位设监事组织工会,工会由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工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单位财务;
(二) 对领导机构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 当领导有误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职工大会。工会主席列席领导办公会会议。
第十条 馆长不得兼任工会成员。
第六章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馆长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上级机构任命。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职工大会和召集、主持领导机构会议;
(二) 检查职工大会会议和领导机构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上级机构报告;
(三) 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 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紧急情况下,对单位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单位利益,并在事后向职工大会报告;
(五) 提名领导机构人选,交上级部门任免。
第七章 财务、会计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一日前送交职工大会。
第十四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职工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单位根据需要可修改单位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章程应由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职工表决通过。修改后的章程应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单位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体职工大会共同订立,自订阅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