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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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一条  漯河市博物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和监督机构,理事会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  理事会由 9名以上(单数为主)理事组成,其来源与名额、产生方式为:

     (一)上级主管部门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1 名;   

     (二)博物馆行政主要负责人 1 名;班子成员1名,职工代表 1 名,由博物馆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三)其他理事由其他行政单位、文博专家、社会知名人士、文化志愿者构成,产生方式为面向社会公开招募,最后经主管局审核通过产生,其中 1名以上必须是市级以上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第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订市博物馆理事会章程;

    (二)审议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空间布局调整等重大活动; 

    (三)审议博物馆重要的规章制度,审议、批准实施针对博物馆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调整;

    (四)审议博物馆的财务预决算,审议本年度的财政投资执行情况,对本年度的资金使用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参与博物馆“三定”方案(内设机构、职能设置、人员配置方案)设计;

   (六)监督博物馆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参与对管理层的工作评议,对博物馆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提出考评意见;

   (七)参与博物馆管理层的任免;

   (八)参与博物馆中层干部的竞岗工作;

   (九)听取、审议管理层的工作报告;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章 理  事

    第四条  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理事会成员每届应保持 20%以上更新率。 新任理事也由公开招募产生。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市博物馆另外领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职责产生的交通、通讯等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市博物馆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议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议及其他活动的建议权;

   (三)对市博物馆事务的知情权与建议权;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理事履行以下义务:

   (一)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二)遵守理事会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科学决策;

   (三)按要求参加理事会议,以及博物馆组织的相关调研活动 2次以上;

   (四)参加博物馆组织的周末理事接待日,认真接待读者,征询民意,及时梳理反馈给管理层;

   (五)积极关注博物馆工作,热心参与博物馆活动,并且通过自身在行业或一定专业领域内的影响力,宣传博物馆工作;

   (六)不得擅自公开博物馆涉密信息。

   (七)不得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博物馆牟取不当利益;

   (八)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八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

第九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 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因本人不当言行给博物馆造成损失或影响博物馆声誉;

(四)以本理事会理事身份从事与博物馆建设无关的活动;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市博物馆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原理事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十一条  理事退出产生的空缺影响理事会决议时,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十二条 理事会应遵循和执行以下监管管理制度: 工作报告制度、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履职评价制度。

 

第三章  理事长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执行理事1名,秘书长1名。理事长由举办单位任免,报举办单位批准,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产生。

    第十四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各理事履职行为;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其他理事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理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也可由全部理事1/3 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 10 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提供给应到会理事;

   (三)召开理事会会议并就有关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决议;

   (五)根据会议有关情况,真实、完整地形成理事会会议记录,并按有关规定向有关方面传达、报告或者披露。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 2/3 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遵循酝酿机制、表决机制、 “一票否决”机制、听证机制等议事规则。

   (一)酝酿机制:对涉及单位宗旨、长期规划、章程修改、重要人事决定、重要资产处理等事关博物馆发展的重大事项,理事会要与管理层、党组织、工会等相关人员充分沟通,必要时可邀请职工代表、专家代表等参加,经个别酝酿后交由理事会会议表决。

   (二)表决机制:理事会会议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实行多数票决原则。当表决票数相同时,理事长或会议召集人有权投决定票。经一票否决的事项本届理事会不得再提议。

   (三)“一票否决”机制:理事会讨论涉及博物馆发展规划、空间布局调整、重大项目实施、国有资产调配、重要人事任命及其他重大事项,应提前 10 日向主管局汇报,主管局委派理事受主管局委托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

   (四)听证机制:理事会可以根据博物馆建设发展的实际,对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涉及公共博物馆事业的履职情况进行听证, 也可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对政府有关部门涉及公共博物馆事业的履职情况进行听证。

   (五)理事会应在《市博物馆章程》规定内活动。对违反法

律法规和《市博物馆章程》规定的理事会决议,主管局协同监事会查明原因,对违背原则、有主观恶意的理事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的理事人数、列席人数;

   (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

   (三)会议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理事会工作部,负责理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工作部负责人享受市博物馆中层干部待遇。市博物馆安排适当的工作经费,确保理事会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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